1、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应当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2、其重复参保的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对于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3、只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的补贴和清退个人的缴费产生的利息,继续留在个人账户中。继续按着相应的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
4、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将扣除全部补贴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已领取由国家和地方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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