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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南昌社保基数调整审核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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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审核原则

(一)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所使用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为: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2020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040元/月;(赣人社字〔2020〕280号)。

(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申报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与第三条第4款规定一致)确定。

其缴费工资申报区间范围为:

2020年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736元/月*60%=2842元/月的,按不低于4736元/月*60%=2842元/月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申报;高于全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40元/月*300%=15120元/月的,按5040元/月*300%=15120元/月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申报。

(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确定,由信息系统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数,按以下规则最终确定:

用人单位按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职工个人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时,低于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736元/月*60%=2842元/月的,按不低于4736元/月*60%=2842元/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高于全省2020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40元/月*300%=15120元/月的,按5040元/月*300%=15120元/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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