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福州产假时间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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