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目前各相关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已设立窗口启动咨询接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可向单位所在区的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咨询和申请,先接受单位集中申请,再接受个人单独申请。
受理结束后,各区将对申请对象是否具备准入资格开展审核,并组织公开选房活动。
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租房查房的目的是检查租房人是否有违规的情况,公租房查房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