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看守所不需要剃头。对于因涉嫌犯罪而被送看守所羁押的当事人,区别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看守所会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不会强制要求对当事人剃光头。行政拘留一般不需要剃头。不同地方的办案方式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拘留一般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期间一般不会要求剪发,但是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一般针对的都是重大嫌疑人,一般会要求理发。拘留期间没有法律条文要求必须理发,但是为了便于管理有些拘留所会要求理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监室、人犯的人身及其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除可供人犯行凶、脱逃、自杀和进行破坏活动的物品,发现可疑或者破坏迹象必须立即调查,依法处理。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看守所应当有供人犯沐浴的设施、设备。看守所应当依据季节变化和实际需要,规定人犯洗澡、理发、洗晒被服的次数和时间。经常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注意美化环境。每天打扫监室,定期消毒,并要做好人犯的夏季防署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
第3种观点: 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理不理发,公安部早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刑事被告人进入看守所后就强行剃光头,但各地对此规定的实施并不统一。一、看守所放人流程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对于家属和被释放的人来说,基本没什么手续,基本就签个字而已。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二、过失犯罪轻伤应该怎么处理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也就是说,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只有造成受害人重伤的,才构成犯罪,所以,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被告人张某为快递公司投递站负责人,被害人李某与投递站的一名女员工有情感纠葛。某日,张某在投递站分拣快件,李某径直进入投递站。张某因不认识李某,问其找谁,并要求其离开投递站。但李某不听劝阻,强行站在房内狭窄的分拣通道上。因严重影响投递站的工作,张某再次要求李某离开投递站,李某不听劝阻,与张某产生了激烈争吵,还脚踢张某的腹部,后径直坐到了快递上,并扬言就要坐在这块。随后,张某将李某拉了起来,并试图将其推出门外。李某站立不稳倒地,李某本就患有骨质疏松症,后李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解析】被告人张某仅仅是将李某向门外推,根本不是殴打行为。从张某两次所实施的推李某的行为动作来看,很显然,张某并无伤害李某的故意,只是因李某在狭小的通道上站立而直接影响了投递站的正常分拣工作,而欲将其推至门外,但张某在实施推的行为过程中应当预见且在第二次加大推的力度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李某伤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李某腰部椎体4压缩性骨折。所以,被告人张某对李某的轻伤后果存在过失,因只有过失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所以,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三、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怎么判刑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既遂判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