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害各民族公民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根据查询法治新疆公众号显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第三章社会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