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二、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3、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红头文件),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册;5、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6、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8、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9、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10、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11、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3、《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4、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者,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领新证申请。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在哪办理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20号。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校验期满前3个月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3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4各年度工作总结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四、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依据【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1、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2、完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登记变更。二、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审批依据【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三、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禁止性要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2种观点: 一、鹰潭执业机构变更在哪办理建设路3号(区原办公大楼)二、鹰潭执业机构变更法律依据节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收费吗不提供费用。二、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理由和依据;2、《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4、承诺书;5、经办人证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三、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四、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地点在哪里林荫西路15号金森世界4号楼。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一、基本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第2种观点: 一、吉安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在哪办理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崇文路行政中心C座。二、吉安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三、吉安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审查,对受理、现场检查的审查内容和审评过程进行初审,形成初审审查意见3.审定,作出许可决定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在哪办理南昌市豫章路72号省卫生健康委后西楼102室二、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受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变更材料齐备;2.申请变更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批准的情形】1.申请变更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多次通知拒不补正的;2.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变更情形的。三、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设定依据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已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变更机构规模(床位、牙椅)、诊疗科目、合资、合作期限等,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到省卫生计生委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条取得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一、基本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1.申请。申请人向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二、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三、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管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1、申请,江西省卫生健康委行政服务受理中心,接收地址:南昌市豫章路72号后西楼102室。2、受理,申请人向委行政服务中心咨询并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材料,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由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7、制证发证,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制作印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8、办理结果。同意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批复文件,有效期:以批准书为准;不予同意的,发给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1、《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57号)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3)各年度工作总结;(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49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现场审查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1)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2)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3)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4)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①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大型医疗设备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房屋变更较大;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③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超过规定分值时,省卫生计生委依法提前对其进行校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在哪办理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20号。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校验期满前3个月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3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4各年度工作总结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四、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依据【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1种观点: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2.审查,对受理、现场检查的审查内容和审评过程进行初审,形成初审审查意见;3.审定,作出许可决定。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三、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2种观点: 一、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二、九江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3种观点: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收费吗申请的时候是没有费用的。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三、来宾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2、符合国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开展。3、符合基本申请要求,不得申请超出执业范围的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如何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2.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3.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三、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3、医疗机构上个校验周期的自查报告(红头文件),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名册;5、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6、执业登记项目变更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8、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9、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10、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11、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3、《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4、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及相关情况真实性);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者,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领新证申请。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生计生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部门在30个工作日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7、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报告。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7、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2016年2月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改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报告。
第2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在哪办理新余市白竹路55号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如何规定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1.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2、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3、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十一)统一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受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1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7.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三、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多久需要20工作日。
第2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各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1、【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3、【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1、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2、完成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登记变更。二、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审批依据【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三、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禁止性要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2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在哪办理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交通路20号。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校验期满前3个月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3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4各年度工作总结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7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四、鹰潭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依据【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如何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窗口递交纸质材料2.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后3.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等凭证。三、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材料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三、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2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多久15个工作日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各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三、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1、【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3种观点: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1.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4.各年度工作总结;5.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7.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1、【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1种观点: 一、防城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二、防城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第2种观点: 一、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本校验年度执业情况书面报告原件;4、个体诊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的由市内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内体检合格证明。二、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四)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南宁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3种观点: 一、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防城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会事务审批科号窗口。
第1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多久15个工作日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各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三、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1、【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在哪办理新余市白竹路55号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新余市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第3种观点: 一、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新余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第1种观点: 一、河池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河池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什么时间办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河池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如何规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河池医疗机构新办执业登记的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3种观点: 一、来宾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1994年2月26日院令第149号公布,2016年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校验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下一个校验期为1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8〕148号)第三点校验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校验专家组对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二、来宾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四)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款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三、来宾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地点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市卫健委42、43号窗口。
第1种观点: 一、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收费吗不收费。二、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校验的三、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各年度工作总结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四、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2种观点: 一、贵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受理后1个工作日二、贵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贵港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办理时间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延时服务和预约服务时间除外。
第3种观点: 一、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3、窗口首问责任人做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4、由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5、承办人出具初审意见(限1个工作日);6、医政科负责人复核(限1个工作日);7、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限3个工作日)。二、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地点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社会事务91号窗口三、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在哪办理鹰潭市大业路158号二、鹰潭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申请注销的情形,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不予批准的情形】【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申请注销的情形,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不予受理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怎么办理受理,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审查审批决定,审批办结,打印执业证书四、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五、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设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2种观点: 一、九江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1.《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第七条要求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2.《江西省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第四十五条三级综合医院和二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下放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a.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b.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而停业一年以上的;c.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d.《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其他情形。4.《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赣卫医发〔2017〕10号)第一条优化管理层级。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参照二级医疗机构纳入属地管理。其中,病理诊断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学健康体检中心仍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设置审批,报我委备案;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设置审批委托设区市、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和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并及时报我委备案;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参照一级医疗机构纳入属地管理,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委负责,并及时报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备案。二、九江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受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申请注销的情形,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三、九江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收费吗不收费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受理条件注销执业登记实施条件:1、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2、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3、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4、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5、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注册书》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4、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四、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依据节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1种观点: 一、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二、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2种观点: 一、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3、窗口首问责任人做出受理决定并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4、由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5、承办人出具初审意见(限1个工作日);6、医政科负责人复核(限1个工作日);7、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限3个工作日)。二、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地点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社会事务91号窗口三、贵港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一、贺州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各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贺州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1、【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1种观点: 一、贺州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各年度工作总结;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贺州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设定依据1、【行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3、【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种观点: 一、崇左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校验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下一个校验期为1年。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二、崇左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受理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校验周期执业情况报告;(四)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个体诊所申请校验除提交上款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执业医师近期身体健康证明。
第3种观点: 一、贺州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在哪办理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市民服务中心四楼C区卫健委窗口7号、8号窗二、贺州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在完成《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后,应当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以及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查验,逐项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注销执业登记:(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2种观点: 一、抚州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二、抚州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可不提供);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2:30—5:30)。
第1种观点: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收费吗申请的时候是没有费用的。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三、来宾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受理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2、符合国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开展。3、符合基本申请要求,不得申请超出执业范围的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种观点: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需要多久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办理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三、宜春市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令第149号公布,666号修订)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3种观点: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如何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办理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到位;(四)医疗用房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以及污水、污物等设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第1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在哪办理鹰潭市大业路158号二、鹰潭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申请注销的情形,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不予批准的情形】【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申请注销的情形,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不予受理三、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怎么办理受理,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审查审批决定,审批办结,打印执业证书四、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五、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设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5号)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2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流程有哪些1.申请。申请人向卫生局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二、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三、鹰潭市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的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管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经登记后医疗机构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的医疗技术。
第3种观点: 一、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二、鹰潭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注销执业登记:(一)校验期届满,超过30日不申请校验;(二)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仍不合格;(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医疗活动或者停业超过1年;(四)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开展的诊疗科目,需要注销的。(五)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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