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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苗流通管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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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进口时,应经指定的批签发机构审核、检验(二)实行疫苗全国统一采购和供应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疫苗(三)实行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有条件的应当建立自动温度监测系统(四)实行疫苗全过程电子追溯制度,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是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的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苗质量的监督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疫苗流通的监督工作由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第十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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