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2018年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计量规范一般指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法律依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是:1、实测数据或偏差值的数据栏,评定表与检查记录表应一致。2、表中检验负责人签字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签认,复核由质检负责人签认,检测、记录由经授权的现场质检人员签认。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工程质量评分方法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查,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自查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抽查资料和确认的施工自查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资料对工程质量逐级进行评定,作为交工、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评定单元,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进行评分。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评分值、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优良率和评分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土建工程,第二部分为机电工程,主要是指导全国公路机电工程质量检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技术水平。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法律依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2018年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计量规范一般指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 人民交通出版社 出版的工程标准,于2014年9月30日正式签发,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是:1、实测数据或偏差值的数据栏,评定表与检查记录表应一致。2、表中检验负责人签字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签认,复核由质检负责人签认,检测、记录由经授权的现场质检人员签认。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工程质量评分方法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查,按附录J中“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查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分。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施工自查资料进行签认和评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抽查资料和确认的施工自查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资料对工程质量逐级进行评定,作为交工、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的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评定单元,采用100分制评分方法进行评分。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评分值、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优良率和评分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土建工程,第二部分为机电工程,主要是指导全国公路机电工程质量检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技术水平。法律依据:《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3种观点: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主要内容:1、实测数据或偏差值的数据栏,评定表与检查记录表应一致,或通过几个工序检查记录资料汇总合并后的检测数据;对外观检测项目,按评定时间现场检查后作出合理判定;资料是否齐全应按要求对所有原始记录、检查和试验资料进行查阅后作出真实判定。2、表中“检验负责人”签字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签认,“复核”由质检负责人签认,“检测”、“记录”由经授权的现场质检人员签认。3、评定日期填写应为具备评定条件且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后,对资料查阅的日期或现场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的日期。4、评定表实测项目得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第3.2.1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得出。5、各评定表实测项目权值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规定不得修改。6、分项工程实测项目得分为所有实测项目加权平均分,即由加权得分合计值除以权值合计值(不包含不检查项)得出,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7、外观鉴定评判、扣分依据,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中给定的条款,不应增加评判项目,扣分也应在给定的标准范围内,不得超出。表中应填写扣分原因及扣分值,不扣分的直接填写“合格”。8、质量保证资料减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第3.2.4条规定进行,扣分项目及扣分值不应超出规定范围。表中应填写扣分原因及扣分值,不扣分的直接填写“齐全”。9、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栏中评分应为分项(工序)工程得分扣除外观减分和质量保证资料减分后得出,质量等级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第3.3.1条规定评定。监理单位在签署意见时,应对质量等级和外观进行必要描述,不应对施工单位自我评定进行扣分处理。【法律依据】《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1种观点: 公路车道宽度及车道数的规定如下:1、快速路:通常有4条以上机动车道,中间有隔离带,总宽度不小于40米;2、主干路:一般设置4或6条机动车道和有分隔带的非机动车道,总宽度在30-40米;3、次干路:一般设置4条车道,可以不设置单独的非机动车道,总宽度在20-24米;4、支路:一般设置2条车道,中间不设置隔离带,总宽度在14-18米。道路上没有限速标志的,按照以下方式限速:1、最高速度。小客车不能超过120公里,大客车不能超过100公里每小时;2、最低速度。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3、同方向2车道。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4、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综上所述,按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同时也和全世界通用标准相差无几,城市道路每车道宽度为3.5米,交叉路口分流车道每车道为2.3-2.5米,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每车道宽为3米,路肩(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为1.5-2.5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2种观点: 公路标准车道宽度:双向四车道是2*7.5米,双向六车道是2*11.25米,双向八车道是2*15米。一般是根据公路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和性质来分级。中国将公路分为以下五个等级。1、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2、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包括摩托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0~25000辆,为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港口、机场,专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的公路。3、二级公路二级公路是指设计速度在每小时60公里—80公里,双向行驶且无中央分隔带的双车道公路。二级公路与4、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2000辆以下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沟通县及县以上城市的公路。5、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货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以下,为沟通县、乡(镇)、村等的支线公路。综上所述,中国标准高速公路车道宽度:双向四车道2*7.5米;双向六车道2*11.25米;双向八车道2*15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高速公路行车速度规定如下: 1、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摩托车不得高于八十公里,且不得载人。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2、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 高速公路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小于200米时,驾驶人应当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