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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什么情况下不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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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商品房可不收房的情况: 一、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二书一表”的楼房; 二、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时间超过30天)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买受者的; 三、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四、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不去收房,并没有提前通知开发商,开发商会默认业主对房屋质量检验合格,业主将会被动收房,物业费的收取对象转变为业主,即便是业主没有签署协议也会开始收取物业费。如果是一直拖延,且无理由的拒绝收房,业主将会失去期限利益,并且还要承担物业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3种观点: 购买商品房下列情况下可不收房: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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