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以下: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1种观点: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三项义务是什么??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三大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2种观点: 一、有以下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伤害索赔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危险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获得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第3种观点: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权利有:(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从业人员的义务有1、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 根据我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权利主要包括以下: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增。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专款专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十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下:1、安全健康保障权;2、知情权和建议权;3、监督权;4、紧急情况处置权;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拒绝权;8、紧急避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遵章守纪为安,以违章蛮干为险;以谦虚谨慎为安,以逞强好胜为险;以精力集中为安,以心神不定为险;以劳保齐全为安,以麻痹大意为险;以防微杜渐为安,以心存侥幸为险;以现场整洁为安,以器具杂乱为险;以事前预防为安,以事后抢救为险;以严格要求为安,以松松垮垮为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3种观点: 安全生产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以下: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权利主要包括以下: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项义务:(1)自律遵守的义务,即从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护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下:1、安全健康保障权;2、知情权和建议权;3、监督权;4、紧急情况处置权;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拒绝权;8、紧急避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遵章守纪为安,以违章蛮干为险;以谦虚谨慎为安,以逞强好胜为险;以精力集中为安,以心神不定为险;以劳保齐全为安,以麻痹大意为险;以防微杜渐为安,以心存侥幸为险;以现场整洁为安,以器具杂乱为险;以事前预防为安,以事后抢救为险;以严格要求为安,以松松垮垮为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以下: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1种观点: 有以下: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未经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或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产生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涉危企业选址、相关防护距离达不到防护要求的,一律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危险废物防治设施“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危险废物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无经营资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存在问题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或转产;对发生重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的义务:1.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现象作斗争。7.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候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二、的权利:1.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问题的讨论。3.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向党负责的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 对党的决议和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8.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条 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都无权剥夺的上述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赔偿权、获得劳保用品、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力。自律遵守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以下: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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