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法律规定,死刑复核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审核。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偏见是指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因主观因素而对当事人不公正对待的现象。在死刑案件中,司法偏见的存在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性,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死刑应当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给国家、集体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判,不偏不倚,不抽象,不以任何名义干涉诉讼。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有权依法代理当事人进行辩护,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要求,但司法偏见仍然存在,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应当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审判能力提升,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