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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审理案件以消除司法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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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刑诉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处理方法如下:1、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一般应当撤销案件,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以及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3、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阶段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判刑畸重的,仍应改判;根据刑事诉讼法,应当终止审理,查清没有犯罪的,应当宣判无罪,有关押的,应当赔偿。只有被告人死亡,近亲属才有资格表达意见。被告人活着,其本人意见做主,被告人丧失意思表达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做主,只有被告人死亡,近亲属的意见才能做主。这说明当事人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再审程序的启动,自然不会影响再审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都被称为被告人,因为一审和二审解决的是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叫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再审程序解决的是生效判决的合法性的问题,所以在再审程序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呼,只有申请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法律规定,死刑复核是指由各市中级法院宣判死刑后,犯人没上诉或犯人上诉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其进行审核。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偏见是指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因主观因素而对当事人不公正对待的现象。在死刑案件中,司法偏见的存在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性,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死刑应当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给国家、集体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犯罪分子。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判,不偏不倚,不抽象,不以任何名义干涉诉讼。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有权依法代理当事人进行辩护,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要求,但司法偏见仍然存在,影响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应当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审判能力提升,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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