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动场应在完全封闭的室内,应为比赛提供符合条件的照明、供暖和通风设备。
2.比赛场地应包括一个椭圆形跑道,一个用于短跑和跨栏的直道,用于跳跃项目的助跑道和落地区。此外,应提供推铅球使用的永久或暂时性的投掷圈和扇形落地区。
3.所有跑道、助跑道或起跳区均应用人工合成材料覆盖或安装木质表层。铺设人工合成材料更适合于使用鞋钉长度为6毫米的钉鞋。场地管理员应将运动场内使用的任何一种跑道覆盖物的厚度所允许使用的鞋钉长度通知运动员(见规则第139条4)。
4.在技术上要尽可能使每条助跑道各处的弹性保持一致。每次比赛前,必须对起跳区进行检查(见规则第271条3、272条3、273条2、274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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