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总局1978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特岗工人的退休条件被详细规定。文件指出,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不论现在或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只要满足特定条件,即可依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进行退休申请。这些条件包括: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八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但在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将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则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此外,对于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工人,其工龄计算可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处理;而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则可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计算工龄。
这一政策旨在保护那些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工人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符合一定年限条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退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