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那么其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归夫妻一方所有,不进行分割,除非夫妻双方对此另有书面协议约定;2、关于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分红收入则不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股权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时各人享有一半的权益份额,一方取得店的经营权的,应给予相当于店的价值的一半补偿对方。因为婚前开的店,是共同开的,且婚后也是共同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并不会因为哪一方先起诉哪一方就获得好处。法院在分割财产和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并不会因为哪一方先提出了离婚诉讼就照顾哪一方。双方在这些问题上都是平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2种观点: 先提出离婚当原告,不仅不会对自己不利,当原告还有很多好处。当原告,可以选择管辖的法院离婚诉讼适用一般管辖的原则,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均有权管辖离婚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亦有权受理离婚诉讼。作为原告,既可考虑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也可考虑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而不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审理机制、处理的方式及专业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当原告,可以第一时间查封对方财产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后,对方难免会有转移财产的念头。在启动离婚诉讼前,为防止对方在离婚诉讼中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可通过诉前保全或诉中保全来保护财产。作为原告,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及时提出保全申请。而作为被告,当其收到诉讼通知时,名下的财产基本上已经处于被冻结的状态。这个时候再想转移财产,已经没有办法了。当原告,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工作诉讼流程是一道相对较复杂的工序,要想有好的诉讼结果,事实告诉我们,需要在诉讼开启前,充分准备好诉讼的工作,打磨好每一细节。比如,可以“创造”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可以先行与孩子做好思想沟通工作;比如,来实现财产规避及做好查封对方财产的准备,等等。待一切安排妥当,再开始起诉,庭前准备的优势会在这过程中展露出来。当原告,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收集证据有句话很简单,但说出了法律的真谛:“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可见证据之重要性。调查收集证据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机会。比如,涉及到夫妻名下资产的查询,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双方关系还没到需要“戒备”的状态,于此可以比较顺利拿到财产方面的证据,譬如股票账户、银行卡等。所以说,当原告的好处在于,在未起诉前,可以不动声色地开展调查收集的工作,为后来的诉讼创造有利的先机条件。当原告,可以提前做好财产规避工作选择当原告,在相对方还未起诉之前,有很多工作可以做,譬如说财产规避的行为。但凡涉及到财产规避的做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操作实现,欲速则不达。具体如何规避财产,需要结合实际的个案情况,交由专业律师来处理。在这里就不细说了。当原告,避免了对方在诉讼中搞撤诉突袭我们曾经代理过两起案件,均是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其中一起案件,原告预见诉讼的结果对他来说不太有利,于是在开庭两次后,选择了撤回诉讼。还有一件离婚案,是因为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原告名下的资产。原告考虑到资产被查封,向法院直接申请撤诉,最终使得审理程序不得不终止。两起案件告诉我们,作为原告,在诉讼中确有主动权。当原告,可以引导案件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推进选择当原告,可以有利于推进案件,为什么要这么说呢?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调查银行流水,查询对方在这些年是否存在转移大额存款的行为。那到底可以查多少年的银行流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能够往前多争取几年,对于当事人的保障来说,肯定是更加有利的。作为原告,可以在立案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书,通过提交证据及说理,要求法院给予调取数年的流水。这个时候,因为被告还未介入案件,原告的意见可以单方面影响到法官的判断,这样就容易开出调查年份更久的调查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并不会因为哪一方先起诉哪一方就获得好处。法院在分割财产和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并不会因为哪一方先提出了离婚诉讼就照顾哪一方。双方在这些问题上都是平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