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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登记为一方,但不承认房子共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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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假离婚”后你要还想拿到那个房产的话,其实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主张房子共有的。在办理假离婚之后,你要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买房子的款项,属于你们双方离婚时还没被分割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向请求重新分割那部分财产。换句话说,就是主张假离婚后买房共有。但实践中,一些人往往就没法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后面购买的房屋登记自己没名没分。因此,假离婚后还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肯定是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另一方要想取得那个房子的共有权,就只有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那房子还有自己投入的财产。假离婚买房因为当前购房的影响,有些家庭为了能够顺利购买到房产,就想到利用假离婚的方式去买房。在办理所谓的离婚之后,再买房的时候,通常是利用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并且是登记在一方。但是,假离婚之后买房,房产证上没名的那一方,因为不属于夫妻财产,就会遇到不承认共有的风险。风险其实,假离婚的,你可能会面临“财产丧失”风险,甚至“人财揭失”的法律后果。1、财产丧失风险。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会被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在这种时候,假离婚双方都成为了的个人,若是一方去买房,然后双方再复婚,甚至复婚后再离婚,房子均归其个人所有。因而,假离婚的另一方,就存在了丧失财产的风险。注意,假离婚将会承担财产丧失风险,这是存在的事实,不是说你们最后有没有复婚的问题。因为在假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个人买的房产,一般是认定为个人房产的,即使你们之后在结合婚姻,也不能改变房子个人所有变夫妻共同财产。2、人财揭失的风险。婚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果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就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就不能再恢复。因此,为了买房而自愿假离婚的另一方,就面临人财揭失的巨大风险。

第2种观点: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夫妻离婚共有的房子该怎么办?一、婚后一方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前全款买房,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前或婚后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此套房产进行分割。2、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另一方方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过错的,原则上平分。4、婚前全款买房,购房合同上写两个人名字,没特别约定就是共同所有,也就是你们卖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果约定比例,可以就协定比例各自拥有房产。5、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二、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时的处理情况有哪些(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一)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比如一方购买房屋时花费50万,经过双方出资装修后,房屋升值30万,总价值80万,那么升值的30万则应该平均分割;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四)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等因素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如果是贷款房:1、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故而,在实务中,只要银行没有同意,那么很多都不会立即分割,而是判决在还完贷款后分割。2、这样的处理有问题,一方面,《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于因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是事实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3、另外,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偿债的,一般判给该方,由该方向对方支付补偿,剩余贷款是该方的个人债务。这样的规定,明显允许按揭款未还完的情况下,对房屋可以进行分割。如果婚前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1、婚前共同买房,只要登记为你们二人的名字,肯定还是你们两人的财产2、婚前买房会登记份额,按份额分割即可3、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以一个人名义买房,由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登记人的人的个人财产,只不过你的出资,会予以返还如果婚后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1、登记为两个人的,就是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小孩,过错方不分少分的原则分2、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是该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那么一般判给他,剩余债务他还,他给另一方补偿3、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该方婚前与他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割4、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婚后买房,则是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1、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由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2、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第1种观点: “假离婚”后你要还想拿到那个房产的话,其实只要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主张房子共有的。在办理假离婚之后,你要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买房子的款项,属于你们双方离婚时还没被分割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向请求重新分割那部分财产。换句话说,就是主张假离婚后买房共有。但实践中,一些人往往就没法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后面购买的房屋登记自己没名没分。因此,假离婚后还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肯定是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另一方要想取得那个房子的共有权,就只有收集足够的证据证明那房子还有自己投入的财产。假离婚买房因为当前购房的影响,有些家庭为了能够顺利购买到房产,就想到利用假离婚的方式去买房。在办理所谓的离婚之后,再买房的时候,通常是利用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并且是登记在一方。但是,假离婚之后买房,房产证上没名的那一方,因为不属于夫妻财产,就会遇到不承认共有的风险。风险其实,假离婚的,你可能会面临“财产丧失”风险,甚至“人财揭失”的法律后果。1、财产丧失风险。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会被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在这种时候,假离婚双方都成为了的个人,若是一方去买房,然后双方再复婚,甚至复婚后再离婚,房子均归其个人所有。因而,假离婚的另一方,就存在了丧失财产的风险。注意,假离婚将会承担财产丧失风险,这是存在的事实,不是说你们最后有没有复婚的问题。因为在假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个人买的房产,一般是认定为个人房产的,即使你们之后在结合婚姻,也不能改变房子个人所有变夫妻共同财产。2、人财揭失的风险。婚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果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就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就不能再恢复。因此,为了买房而自愿假离婚的另一方,就面临人财揭失的巨大风险。一、离婚假戏真作受骗方该怎么办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可能会发生一方不想复婚的情况,由于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另一方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为规避限购,有些“假离婚”夫妻双方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名下无房的一方重新购置新房产。如果获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复婚,则无房一方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对于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在离婚后通过诉讼由人民判决分割。

第2种观点: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上仅登记了一方名字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另一方当事人也为该房屋出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应视为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如果房屋升值,另一方则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就要对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夫妻离婚共有的房子该怎么办?一、婚后一方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婚前全款买房,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前或婚后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对此套房产进行分割。2、婚前买房,婚后追加另一方方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过错的,原则上平分。4、婚前全款买房,购房合同上写两个人名字,没特别约定就是共同所有,也就是你们卖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果约定比例,可以就协定比例各自拥有房产。5、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二、房产作为共同财产时的处理情况有哪些(一)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对所有权无争议的处理情况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一)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比如一方购买房屋时花费50万,经过双方出资装修后,房屋升值30万,总价值80万,那么升值的30万则应该平均分割;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四)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如哪一方负责抚养子女等因素判决由哪一方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如果是贷款房:1、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故而,在实务中,只要银行没有同意,那么很多都不会立即分割,而是判决在还完贷款后分割。2、这样的处理有问题,一方面,《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于因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是事实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3、另外,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偿债的,一般判给该方,由该方向对方支付补偿,剩余贷款是该方的个人债务。这样的规定,明显允许按揭款未还完的情况下,对房屋可以进行分割。如果婚前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1、婚前共同买房,只要登记为你们二人的名字,肯定还是你们两人的财产2、婚前买房会登记份额,按份额分割即可3、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以一个人名义买房,由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登记人的人的个人财产,只不过你的出资,会予以返还如果婚后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1、登记为两个人的,就是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小孩,过错方不分少分的原则分2、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是该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那么一般判给他,剩余债务他还,他给另一方补偿3、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该方婚前与他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割4、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婚后买房,则是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1、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由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2、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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