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债权人无缘由拒收标的物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提起提存请求。据相关法规,若债权人出于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接受,致使债务难以履行,债务人可依法将标的物提交相关部门保管,以此替代实际履行。所谓提存,即指当债务人身为债权人不能依约收取到期之债项,或因债权人下落不明以致无法偿付欠款时,按照法定程序将应履行的债项交付相关机构,以替代实际履行的制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