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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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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庆


审 判 员 牛再田


审 判 员 罗*莉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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