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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对信用卡债务有什么影响?

来源:赴品旅游

信用卡债务人被判刑后需要积极处理债务,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还款或与银行协商,即使被判刑也需还款。银行多次催款后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后索要个人信息,最终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暂时无法偿还时,可与银行协商延期还款、支付最低还款额或更改还款日。即使被判刑,银行仍可起诉,需及时与银行沟通解决债务。

法律分析

一、债务人被判刑以后信用卡的钱怎么办?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也可以和银行积极协商沟通,比如等到服刑以后再进行还款,或者是申请停息挂账。信用卡在使用以后必须要按期进行还款,哪怕持卡人已经被判刑坐牢,欠信用卡的钱也是需要进行归还的。

1、首先银行多次催款后,仍旧不还款,银行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在接到银行的诉讼请求后,法院会主动调查事实真相,一旦确认的确长期欠款未还,法院会向银行索要个人信息;

3、银行整理诉讼材料,提交给法院审批,法院接到诉讼材料后,一般会在7日内审批,以决定是否受理此案件;

4、经民事裁决审判后,仍不归还的,就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5、在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在四个月左右,银行会委托当地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信用卡欠款暂时还不上怎么办

1、先及时致电银行客服协商延期还款

(1)一般多数银行会允许持卡人打电话申请延期还款,延缓期限通常为一周。

(2)因此,只要在延缓期限内将钱还上,就可以避免支付滞纳金。

2、可以先支付最低还款额

(1)每家银行都会给信用卡持卡人设定一个最低还款额,只要持卡人能够还上这个最低金额,那么银行就不会收取滞纳金,又不影响持卡人个人信用。

(2)实践中,这个最低还款额为账单金额的10%。

3、要求更改最后还款日

(1)如果最后还款日正好是手头紧张的时候,那么不妨和发卡行协商更改自己的还款截止日期。

(2)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把最后还款日选在发工资后的两三天,这样不但有足够的钱还款,也能够避免了在接下来一个月,自己没有节制地消费。

信用卡持卡人因为服刑不能够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可以委托家人进行偿还,如果逾期不还款仍然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比如说逾期利息,还有可能会被银行起诉,即使已经被判刑了,但银行仍然可以进行起诉,因此当信用卡无法偿还的时候,可以和银行协商处理。

即使信用卡债务人因为其他的刑事案件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也不能免除信用卡债务的偿还,在处理信用卡债务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想办法解决,可以和发卡银行之间沟通处理,说明自己无法偿还债务的原因,也可以直接委托自己的亲戚朋友等处理。

结语

信用卡债务人在被判刑后,需要积极处理信用卡欠款问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或与银行积极协商,延迟还款或申请停息挂账。即使债务人被判刑,仍需按期归还信用卡欠款。若多次催款后仍不还款,银行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暂时无法偿还的欠款,可与银行客服协商延期还款、支付最低还款额或更改还款日期。信用卡债务无法偿还时,应与银行积极沟通解决。即使因刑事案件被判刑,仍不能免除信用卡债务的偿还责任,需及时寻求解决方案,可与发卡银行沟通或委托亲友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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