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抵扣联和发票联是不能作废的。如果发票在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在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即使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纳税人也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不能直接将发票作废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Copyright © 2019- fupindai.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