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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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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等。

那么无偿合同的违约责任怎么规定?

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那么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却并不一定支付对价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由于不平等的对价关系,所以在对待无偿单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归责时,应有特殊的处理,而不应机械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我国立法中关于无偿合同的规定都是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如《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只有我们清楚的了解了无偿合同的违约责任的一些规定,我们才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责任。

一、房屋赠与给子女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房屋赠与子女的手续如下:首先要对房屋资质进行审核,然后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并对于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缴纳相关的房产转让所必须缴纳的契税。赠与合同自双方确认即生效,但是房屋转让所有权还需要到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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