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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是否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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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是有违约责任的。无偿合同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普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且仅仅是在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该责任,也就是说,在因其轻过失而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房屋租赁纠纷如何明确责任

房屋租赁纠纷中的责任确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需要承担责任;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需要承担责任;

3、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三、质押担保应该注意什么

适用质押担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条款;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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