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未能如实出资的,对未按要求出资部分的股权,是不能进行质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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