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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商标字体侵权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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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字体侵权可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权人可以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赔偿,难以确定则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恶意侵权可赔偿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包括权利人开支。法院可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否则参考权利人证据判定赔偿。实际损失、侵权人利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时,最高赔偿五百万元。法院可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材料和工具,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不得去除后进入商业渠道。

法律分析

一、商标字体侵权能否要求赔偿

商标字体侵权的,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造成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获得的收益赔偿,收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结语

商标字体侵权,商标权人有权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的收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进行合理判定。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赔偿数额可高于一倍至五倍,并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可要求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和资料,如未提供或提供虚假,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如果实际损失、侵权人收益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赔偿金额不超过五百万元。在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可责令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相关材料工具,并禁止其进入商业渠道,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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