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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判刑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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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遵守监规、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其中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有发明创造、舍己救人、在灾害中表现突出、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等,减刑后刑期不能少于一定期限。

法律分析

判刑人员的减刑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拓展延伸

刑法中关于减刑的判刑原则有哪些?

刑法中关于减刑的判刑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罪犯的自首、坦白、悔罪表现等积极态度会被考虑减轻刑罚;其次,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改造成果以及对受害人的赔偿等也会对减刑产生积极影响;此外,对于年老、身体残疾、病重等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也会酌情考虑减刑;最后,根据刑罚执行情况,如有表现出积极改造、具备重新回归社会的能力,也可考虑减刑。总体而言,减刑的判刑原则旨在鼓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原则来决定是否减轻刑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表现出悔改或立功等情况,可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舍己救人、突出表现等。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规定的最低期限。刑法中减刑的判刑原则主要包括自首、悔罪、良好表现、赔偿受害人、特殊情况和积极改造等。减刑旨在鼓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原则来决定是否减轻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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