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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滥用职权殴打他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来源:赴品旅游

警察打人属于滥用职权吗?需要具体情况分析。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如果警察非法使用武力,滥用职权,可向其所属公安机关监察部门或警务督察部门投诉,或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具体情节轻重将决定处分程度,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等。

法律分析

警察打人属于滥用职权吗

需要看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力,没有责任;如果是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武力,请向该民警所属公安机关监察部门或者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拓展延伸

警察滥用职权殴打他人:法律界的争议与法律责任

警察滥用职权殴打他人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争议与对法律责任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关键问题是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行使中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针对警察滥用职权殴打他人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法律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方认为警察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罪,应受到法律追责;另一方则主张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可能面临危险和紧急情况,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情况,从而对其行为进行合理辩护。因此,对于警察滥用职权殴打他人的问题,需要依法审慎判断,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并对涉事警察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对于警察打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合法使用武力执行公务,责任不在警察;如果是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武力,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警察滥用职权殴打他人引发了法律界的争议,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确保公平正义,并依法追究涉事警察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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