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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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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在商业贸易中也称为发盘、发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什么意思

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一)具体即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要约,承诺人是难以作出承诺的。即使有了承诺,也会因为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造成合同不能成立。当然,合同的性质不同,其主要条款亦不相同。究竟哪些才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具体予以判断。

(二)所谓确定就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合同内容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受要约人就难以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就会无法承诺或难以与要约人达成一致。故可见,四方面相辅相成才构成了一个有效要约的四个必备要件。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在第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无疑,这一变化也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广告与宣传材料的内容究竟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内容的,从确定性角度的一种灵活变通。

二、构成要约的基本条件内容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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