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单位自首的认定标准及相应处罚。单位犯罪后,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视为单位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也可成立自首。若主管人员先行投案,其他人员拒不到案或拒不如实交代,单位仍可成立自首。但若主管人员在庭审阶段翻供,单位不成立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翻供不影响单位自首和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关单位自首的认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二、单位自首的认定标准:
1、单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其他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
2、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单位自首论。
3、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
4、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且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庭审阶段均翻供的,单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如果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翻供,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翻供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视为自首;如果仅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翻供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单位自首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单位自首。对于自首的单位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但如果在庭审阶段出现翻供情况,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视为自首。单位自首的认定标准较为明确,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1982): 第七条 秘书长在领导下,负责处理的日常工作。
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设立,由秘书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Copyright © 2019- fupindai.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