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将聊天记录归为“视听资料”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除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需有其他证据支持。
法律分析
聊天记录属“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拓展延伸
网络聊天记录的法律效力及使用限制
网络聊天记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然而,其使用受到一些限制。首先,网络聊天记录需要经过合法获取,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聊天记录。其次,聊天记录需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免被对方质疑篡改或伪造。此外,聊天记录应当与案件相关,并能直接证明案件中的事实或证据。最后,需要注意隐私保护问题,不得滥用聊天记录泄露他人隐私。综上所述,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在使用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慎使用。
结语
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视听资料类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然而,由于其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效力较低,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在使用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需要确保合法获取、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且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同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他人隐私的原则。综上所述,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在使用时需谨慎权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