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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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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标准由设计和城市杂用水的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城市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城市杂用水的水质项目与标准 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地方或行业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 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杂用水工程需报有关部门备案 备案文件内容至少应包括 杂用水的用途、水源、水质、水量、防止误用的措施、水质监测措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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