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的追诉期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买卖合同是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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