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只要不涉及国家,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员名称就行。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七条 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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