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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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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造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海事请求人针对船东所采取的扣留其船舶以获海事债权实现的一种自救措施,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在航运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船舶留置权具有以下特性: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 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 担保物权的协议。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 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 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 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 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 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 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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