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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伤残鉴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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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伤残最高三级,最低十级。

一、手指伤残等级评定(以工伤为例)

1、三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四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3、五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2)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3)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4、六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2)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4)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5、七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2)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6、八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4)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5)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7、九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4)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8、十级手指伤残等级评定

(1)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一、工伤鉴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2、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4、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5、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6、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7、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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