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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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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总公司能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和分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是分公司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分公司能够有营业执照,能够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自己不能与自己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九)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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