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一、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竞争
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竞争合伙企业业务。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按签订的合伙协议履行,如果有约定的,合伙人在退伙后不能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普通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每个合伙人都可以单独地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二、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四种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开店退股怎么处理
合伙开店退股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其他合伙人应当在该合伙人退伙时,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与其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负有赔偿责任,扣减相应的应当赔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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