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复议申请后不能再次申请,除非能证明撤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行政复议申请书适用范围包括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等决定,以及侵犯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一、撤回复议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后,不是同一个事实和理由申请就可以再次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一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但实务中会出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条件答应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一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又拒绝撤销或变更,对于此类情形一味不再受理不符合立法精神。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例外情形,“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申请人确实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而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结语
撤回复议申请后,如非同一事实和理由,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而,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受理。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不会成为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适用范围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书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侵犯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变更或废止、违法集资等行为不服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七条 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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