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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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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将影响合同成立,补充方法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进行。审判实践中,对于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填补漏洞。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规定。

法律分析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到合同的成立。

一、当事人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当事人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当事人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当事人则无合同关系,也无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合同中应包括当事人的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标的条款的合同,应当认为不成立。标的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合同首要的、绝对不可缺少的条款。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三、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合同缺少数量条款的,又无法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合同无法履行。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不成立。合同的数量条款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相应的数字和计量单位应当具体、统一、准确,有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的,应当严格按指令性任务指标规定。

四、对合同非必备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合同补充的方法予以确定。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审判实践中,法官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认定合同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步骤和方法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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