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吗
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控告犯罪的权利;
3、对应当回避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4、辩护权;
5、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
6、被告人最后陈述权;
7、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就民事部分)、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上诉权;
8、被害人请求抗诉权。
(二)刑事案件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是什么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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