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资料有如下: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4、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
5、企业简介;
6、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7、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8、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