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宣布无罪只能有法院认定,检察院有批准逮捕权力,法院有审判的权力。
一、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疑罪从无”与“有罪推定”相反,是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一种科学的法制理念,是保护广大人民的一项深层次法律原则和思想,是指某人虽然涉嫌犯罪,但是无法排除无罪的合理怀疑,就应当认为是无罪的,就应当判决无罪。司法实践中,坚持贯彻该原则和理念,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疑罪从无”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情况:第一种,在刑事程序中检察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嫌疑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第二种,在刑事程序中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被告人应当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疑罪从无”作为一种思想和理念,未必在每个案件中都能得到贯彻,现实中的运用情况往往并不理想,因此如果家人涉嫌犯罪,还是尽早让其获得法律帮助,争取和促进“疑罪从无”结果的实现。
二、认罪认罚加刑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诉讼程序,或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错误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但是,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唯量刑不当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自首、坦白等情节指控不成立的,经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不得对被告人再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审理。
三、刑事辩护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刑事辩护证据的收集:
(1)合法性;
(2)及时性;
(3)深入实际,采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相结合;
(4)客观全面;
(5)深入细致;
(6)应用科学技术手段;
(7)收集的证据必须妥善保全。
刑事辩护证据的运用: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原则。
(3)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有罪认定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原则。
(6)对定罪证据不足所形成的“疑案”,应当按无罪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