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兴安盟民政局离婚流程
1、受理:双方自愿离婚,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初审无误后,进行受理。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
2、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次日起三十日内,期间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审查办结: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3份、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各2张,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
二、兴安盟民政局离婚要什么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户籍证明;
4、近期2寸单人免冠蓝底彩照;
5、离婚协议书;
6、军人证件;
7、军人婚姻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三、兴安盟民政局离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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