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合同是指无需支付保管费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管费,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意旨和惯例确定是否支付保管费,则该合同被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需支付保管费用。
法律分析
无偿保管合同,一般指的是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是单务合同。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合同意旨和惯例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支付保管费的,则该保管合同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须支付保管费用。
拓展延伸
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要素及责任界定
无偿保管合同是指一方自愿承担保管义务,对他人的财物进行保管,而无需获得报酬的合同关系。在法律层面上,无偿保管合同的要素包括合法的合同目的、双方的自愿、财物的保管义务以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等。对于无偿保管合同的责任界定,通常根据保管人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如果保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物损失或损毁,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保管人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财物仍然损失或损毁,那么其责任可能会减轻或免除。因此,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要素及责任界定对于保管人和委托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无偿保管合同,是指寄存人无需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如果对保管费没有明确约定,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或确定是否应支付保管费,合同将被推定为无偿,寄存人无需支付费用。无偿保管合同要素包括合法目的、自愿、保管义务等。责任界定根据保管人的过失程度确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财物损失,责任可能减轻或免除。对保管人和委托人而言,法律要素和责任界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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