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赴品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涉嫌诈骗6万元可不可以判缓刑

涉嫌诈骗6万元可不可以判缓刑

来源:赴品旅游

缓刑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刑罚。缓刑考验期限根据判决确定,但拘役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不少于1年。累犯不适用缓刑。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数额大小划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申请阅卷等,最关键的审判阶段,律师通过辩护策略争取有利结果。

法律分析

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争取缓刑。

缓刑条件:

《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诈骗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案件不同阶段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关于刑事案件,分为三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亲属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会见的。

律师可以:

1)会见,在律师允许范围内传达双方信息,安抚受惊的犯罪嫌疑人;

2)提供法律咨询;

3)申请取保候审等。

2、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就可以申请阅卷,了解具体案情以及司法机关掌握了什么证据,及时制定辩护策略。

3、审判阶段:这是最关键的阶段。

律师根据案情实施辩护策略,与公诉机关据理力争,通过事实和法律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使审理朝着犯罪嫌疑人有利方向发展,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或者从轻处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争取缓刑。缓刑的考验期限根据判决确定,对于拘役罪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五年以上,但不能少于二个月和一年。然而,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进行划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律师的作用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阅卷、制定辩护策略以及在审判阶段与公诉机关进行辩论,争取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Copyright © 2019- fupindai.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