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 2、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比例为90%。 3、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报销费用85%。 4、退休职工工龄满15年到21年以下,其医疗费报销比例为80%。 5、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 医疗费用报销 比例为75%。 6、退职职工,其医疗费报销比例75%。 7、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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