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属于债权,适用时效制度,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会导致权利消灭。例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明,票据权利就会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的,归于消灭,即属票据时效制度。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就应当采取必要行为,保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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