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关注收养是否合法,以及双方是否可以出具不孕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合法生二胎处理,是可以再生育的。但各地相关规定不同,具体操作方式应依据当地具体情况考虑。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注意:一是若夫妻双方婚前任何一方生育过子女,即使婚后未能生育子女,也不属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情形;二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不孕症只能由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并且本项规定只认可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鉴定结果(包括诊断证明书等),其他机构的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不孕症”的凭证;三是“依法收养子女”是指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取得《收养证》的行为,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私自收养行为,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需要注意的是,新《条例》取消了“一个”的,即依法收养的子女数没有严格,只要属不孕症,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后怀孕的均可申请再生育。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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