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确定劳动合同日期的步骤
劳动合同日期的开始时间是从员工入职的第一天开始算的,结束时间是公司自己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有三个月到一年、一年到两年和三年以上。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个公司只能规定一次试用期。
二、简易步骤转为普通步骤的刑事公诉案件审限起算日期的确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这就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要进行重新审理。案件的审限自然也要重新计算。所以,《最高人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三十条,对此类案件审限的起算时间作出了解释。该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一解释看似顺理成章,事实上存在一定漏洞。它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三)项适用,而对于该条的第(一)项并不适用。对于公诉机关以简易程序起诉,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情形,应另行规定审限的起算时间。因为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应当将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这样才能向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人民再次向人民提供新的起诉书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时,已经距人民法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有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有长有短,但不论长短,这段时间都是人民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应当是人民审查起诉的期限,而不能算作人民的审限。如果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的审限,则出现了人民“合理”、“合法”占用审限的现象,有时人民尚未接到案件材料可能审限就已过大半,甚至已经届满。这说明此类案件以人民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人民案件审限的解释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行不通的。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人民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决定将此类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全部卷宗和案件材料退给人民以后,开始计算人民审查起诉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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