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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份的发票怎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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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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