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下:
1、不开发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
2、价与实际付费不符;
3、将假冒伪劣商品充当正规、高档、名牌进行销售;
4、导购误导消费;
5、网购后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拒绝退换货;
6、网购商品后实际收货时发现少了、非购买商品;
7、预付费充值卡及非预付费会员卡在充值、消费后关门跑路;
8、合同欺诈或条款陷阱,签订合同后随意加价;
9、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性能故障后,商家拒绝或拖延退、换货及修理,拒绝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有关规定的责任。
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途径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侵犯人格尊严的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